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963号之一
申请人:**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莱芜区××镇××道××号××幢不动产[房产证号: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0×**号、第0××7号、第0××8号、第0××9号;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16)第0×**]的查封;
三、解除被申请人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莱芜高新区××路××号××幢××单元××不动产,证号:莱芜201××80号、莱芜201××52-20××14号、莱芜20××17号、莱芜2××51号、莱芜20××81号、莱芜××3号、莱芜202××7561号、莱芜20××59号、莱芜20××10号、莱芜20××190号、莱芜201××83号、莱芜207××660号、莱芜26××6号、莱芜20××663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裴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