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904号
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万绿花园6-1-160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FP5M5N。
法定代表人:孙孟南,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汇河大道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65229777R。
法定代表人:吴卫平,总经理。
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5129.6元,查封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
案件申请费119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佩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房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