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2266号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万绿花园6-1-160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FP5M5N。
法定代表人:孙孟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汇河大道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65229777R。
法定代表人:吴卫平,经理。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7元减半收取2844元,诉讼保全费1982元,由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佩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孔秀锦
书 记 员 房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