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润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田润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冠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02民初677号
原告:胜利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华瑞小区家政用房。
法定代表人:王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来,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冠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殷宪清,执行董事。
原告胜利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东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冠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冠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冠华公司返还预付工程款260010元,并判令冠华公司向润东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返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冠华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决定对润东公司进行清算,润东公司自2006年1月23日至2006年6月24日期间因东营区锦华六区公共厕所项目共向冠华公司预付工程款260010元,润东公司为此与冠华公司协商预付工程款的对账和结算事宜,遭到冠华公司拒绝。为维护润东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冠华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润东公司分别于2006年1月23日、4月12日、6月24日向冠华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80000元、30010元,共计26001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润东公司主张冠华公司返还其预付工程款260010元,应对双方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工程量、应返还工程款的金额等内容承担举证责任。润东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收据、转账支票存根不能证明冠华公司应返还其预付工程款260010元的事实,润东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润东公司要求冠华公司返还预付工程款260010元,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冠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胜利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胜利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美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