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润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田润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油田胜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02民初301号
原告:胜利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华瑞小区家政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17563949。
法定代表人:王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来,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四新,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胜利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胜利油**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86号玉景花园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2424427P。
法定代表人:王培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索林,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利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东公司”)与被告胜利油**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来、崔四新,被告胜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索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胜中公司返还预付工程款4974705.6元,并判令胜中公司向润东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返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胜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决定对润东公司进行清算。润东公司自2005年12月12日至2007年11月27日期间因东营区锦华新区配套、排污、住房开发项目共向胜中公司预付工程款4974705.6元,润东公司为此与胜中公司协商预付工程款的对账和结算事宜,遭到胜中公司拒绝。
胜中公司辩称,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成立之初系隶属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中社区的集体企业,2008年11月改制为民营企业,润东公司主张的事情发生于改制前,胜中公司不掌握详情。润东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润东公司所诉锦华小区配套是由胜利石油管理局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投资,应当是由胜东社区或者胜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实施,润东公司同为锦华小区的施工企业,合同的主体发包人不可能是本案的原告,胜中公司改制前作为胜利石油管理局的集体企业,实施了锦华小区的部分工程,但早已竣工交付,润东公司应提交相应的施工合同、结算报告以确定其主张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若胜中公司应返还材料及收取的预付款,润东公司不可能直到十多年后提出要求。即使润东公司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也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润东公司将其承包的锦华新区污排配套等工程转包给胜中公司,胜中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施工。锦华新区于2008年投入使用。
润东公司陈述,自涉案工程竣工至提起本案诉讼,其未向胜中公司主张过权利。
润东公司提交器材发料单2份、器材直达料单11份、收据4份、支票存根2份、转账凭证6份及材料明细单2份,拟证明润东公司自2005年12月12日至2007年11月27日期间共向胜中公司预付工程款4974705.6元。胜中公司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润东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亦不能证明润东公司有权主张将已投入到工程中的材料及工程款返还给润东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润东公司主张胜中公司返还其预付工程款4974705.6元,应对双方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工程量、应返还工程款的金额等内容承担举证责任。润东公司提交的器材发料单、收据、转账凭证等证据不能证明胜中公司应返还其预付工程款4974705.6元的事实,润东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涉案工程投入使用已达11年之久,在此期间,润东公司未向胜中公司主张权利。综上,润东公司要求胜中公司返还预付工程款4974705.6元,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胜利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598元,减半收取23299元,由原告胜利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爱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