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0235号 原告:商丘市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105国道西侧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3019573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原告商丘市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商丘市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丘市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38元,由商丘市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