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巨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海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28662744B。
法定代表人:孙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97195。
法定代表人:李文社,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001726324343。
法定代表人:周鹤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1执恢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