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巨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2232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巨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巨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朝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孝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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