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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老沈机械租赁站、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1879号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老沈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淇滨区太行路371号。
经营者:沈建朵。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素霞,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海河路中段125号。
法定代表人:孙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昭昭,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淇滨区老沈机械租赁站与被告王长海、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淇滨区老沈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长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老沈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老沈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勇瑞
审 判 员  霍璐婷
人民陪审员  崔 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