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256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海河路中段**。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