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27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海河路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