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兴世达金属有限公司

青岛兴世达金属有限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6311号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兴世达金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1元,减半收取47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国德锡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