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6010号
原告青岛兴世达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了两个合同关系,属于事实不确定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兴世达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85元(原告已预交),免于计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立田
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
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
法官 助理 张玉翠
书 记 员 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