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沧区金水路**div>
法定代表人:常青,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颐鸿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住所地青岛市*沧区金水路**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杨先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明,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阜康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沧区黑龙,住所地青岛市*沧区黑龙江中路****楼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明,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兴世达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颐鸿鑫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市*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阜康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青岛兴世达金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3050.5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7月1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青岛市*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下王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09年、2010年先后签订《下****改造A区一层阳台及弧形窗追加防盗网制作安装合同》、《下****改造A区首层防盗网制作安装合同》、《强电箱围栏制作安装合同》、《空调百叶制作安装合同》、《铁艺栏杆工程施工合同》、《残疾人坡道栏杆、一层平台栏杆及屋顶栏杆制作安装合同》、《阳台栏杆、楼梯栏杆、空调板栏杆制作安装合同》,原告依约完成上述制作安装工程,共结算工程款1907750.55元,被告尚拖欠143050.55元。(2015)*民初字第640号判决已确认:被告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涉案项目所有经济往来及法律责任。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均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称错误,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兴世达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1元(原告已预交),免予计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立田
审判员于美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