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8执2269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松溉发电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8民初3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松溉发电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98000元、利息3473098元,共计7671098.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443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松溉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松江村2幢至43幢,共42幢45套房产[证号分别为: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2341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3013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2445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03077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4875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2397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2845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0824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199716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2217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2421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2983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199854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199785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2191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2315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4907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4885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2578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0074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4841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2368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2615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3105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2953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2905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3044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04855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2543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0118号、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42635号、渝(2020)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49696号、渝(2020)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56318号、渝(2020)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49931号、渝(2020)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49593号、渝(2020)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49600号、渝(2020)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49885号、渝(2020)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0169号、渝(2020)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209700号、渝(2020)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50151号、渝(2020)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50377号、渝(2020)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49800号、渝(2020)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49639号、渝(2020)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50955号、渝(2020)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49667号],扣留被执行人在重庆鼎泰拓源氧化铝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破产分配份额128.341万元,被执行人其存款金额较少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松溉发电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189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已支付的128.341万元据实抵扣)。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8执22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德
审判员 肖 静
审判员 杨文铭
书记员 黄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