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6209号
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甘棠镇新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兰德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勇,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唐小健。
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信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向炫静
书记员冯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