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    
法定代表人:唐小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凤,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碧玉大道  。    
法定代表人:宋作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300,000元;二、被告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从2020年9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0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至投标保证金付清之日止。因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0291账户已被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4执保662号案冻结,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5553账户已被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在他案中冻结,现该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340,782.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赛
书记员    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