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民终2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2,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3幢D5-6-2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2,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重庆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9)宁0181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9)宁0181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山山
审判员    马云
审判员    杨璐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