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9财保22号
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0626XP。
法定代表人:衷小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氧化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1、2组,大龙居委3、4组,水河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YX56B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氧化铝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299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同时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能够顺利执行,在诉讼前在提供担保后向本院申请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告知: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复议的事实及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应将本裁定书作为立案材料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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