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华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民初6345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告:***,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部门经理,住陕西省郑县。 被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公司)、被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侨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装修款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承揽侨信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新机场公租房装修工程。2019年5月,经人介绍,***将公租房4号楼室内瓷砖铺装项目交给原告完成,装修款按实际铺装面积计算,双方为此签订《合同书》,对工程质量、装修费用、给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9月原告完工,交付验收,***、侨信公司和原告三方确认工程量,签订结算单,***支付装修款167950元,剩余130000元其称待侨信公司给其结算后再支付。之后原告多次找***索要装修款,但其找各种理由推拖让原告等着。各被告相互推诿,所欠装修款至今未付。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工程已经被原告分包下去了,工资都已经打给工人了;***不在工地,十天半个月才去一次,4号楼工程没有干完,合同写的很清楚,活没有干完,不可能支付***工程款,***自己造成的损失不应向我主张,应由其自己承担。 ***刚公司辩称,对原告追加我公司为被告不认可,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施工现场也没有见过原告,原告跟我们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经济纠纷。 侨信公司辩称,原告所说的协议是跟***签署的,具体原告和***怎么转包的我们不清楚,与我们公司没有关系;我公司将工人工资已经足额发放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0日,***刚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签订《计量生产协议》,经甲方双方协商,将北京新机场生活保障基地首期人才公租房项目Ⅱ标段精装修工程(Ⅱ-2标段),按照工程计量方式,由甲方给予乙方施工。双方对于合同价款、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施工注意事项等进行了约定。该《计量生产协议》涉及两栋楼,分别为1#、4#。经查,该公租房项目装饰装修工程由侨信公司承包,侨信公司与***刚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 2019年5月20日,***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签订《合同书》:经甲方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质量,瓷砖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工,在工地上不要打骂人,文明施工,乙方不得无故拖延工期,恶意退场,如有以上情况,甲方有权不给乙方一分钱,甲方给乙方墙砖、地砖48元每平方米,过门石25元一块,工人工资按每月工程进度百分之85%给乙方工人,工程交工,付清工程款。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经查,该《合同书》涉及上述楼栋中的4#。 协议签订后,***组织人员施工,工人分别与***刚公司签订了协议,工人工资由***刚公司根据出勤情况实际发放。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刚公司应支付的工人工资已支付完毕,***刚公司已支付***带领的工人工资167950元。 另查,***施工范围内的墙地砖面积为6650平方米、过门石数量为465块。***撤场后,其施工范围内,后期维修费用产生32870元,***认可在未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不具有资质的个人***从***刚公司处承包涉案项目,并将其中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可以认定***与***的行为系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故二人签订的《合同书》应属无效。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书》签订后,***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现工程已施工完毕并验收交付,***现请求参照双方约定的价款根据实际施工量进行结算,并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具有法律根据。***辩称***未实际完工,但其就此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其所述的遗漏事项应属*****,***现亦同意扣除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对***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应支付款项的具体数额,经核算,***的诉讼请求未超出***应支付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另,***要求***刚公司、侨信公司一并支付上述款项,缺乏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130000元; 二、驳回***针对***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负担(已由***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