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5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陕西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金都雅苑14号楼1层自***2-A-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驻地电子商务街39号。 主要负责人:夏天,经理。 被告:***,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被告:**现,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上列原被告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未按《诉讼费缴费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