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5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陕西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金都雅苑14号楼1层自***2-A-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驻地电子商务街39号。
主要负责人:夏天,经理。
被告:***,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被告:**现,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上列原被告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未按《诉讼费缴费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