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0286号
原告: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丰仪桥南二百米自东向西50米路北门朝南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驻地电子商务街39号。
负责人:夏天,经理。
原告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2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