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鼎昇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67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浙合作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鼎昇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附菊华,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鼎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661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未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