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218号
原告:陕西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常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楠,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某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祥,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陕西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某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陕西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市***某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计1101元,由原告陕西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琼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豆
书 记 员 黄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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