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4民初1941号

原告:***。

被告:陕西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瑛。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

原告***与被告陕西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源公司)、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纳源公司与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修复;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3日,被告在对道路主体进行施工时,未对原告的房屋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至今原告房屋及厨房部分毁损严重,对原告的财产及生命安全产生严重损害。该起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均借故推脱,至今双方对房屋的修复问题未达成一致,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对原告的房屋修复及赔偿损失。

被告纳源公司辩称:1.案涉路段在进行建设前,村委会和街道办工作人员在***家进行协商和勘察时,***家房屋就已经出现陈旧性裂痕;2.案涉路段与***西邻的谷大刚家房屋紧邻,经现场核实,谷大刚家私墙完好,而***家房屋出现裂痕。综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请驳回其诉请。

被告***辩称,自己仅为此事多次在***与村委会、街道办之间协调,与本案并没有关联性。请驳回***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被告纳源公司在临近原告***家房屋处开挖道路地基时,造成原告***家厨房屋顶受损。原告***认为被告纳源公司的行为导致其家房屋地基、墙面等受损,为此,双方经街道办、派出所协商,均未果。2020年9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因对原告***家房屋的受损原因及修复费用需要鉴定,经法院释明后,原告***同意申请司法鉴定,但未在限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被告纳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原告***位于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道办滨河村官路四组宅基内厨房屋顶毁损,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纳源公司对该厨房屋顶进行修复,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要求被告纳源公司对房屋地基、墙面等进行修复,但,被告纳源公司予以否认,经法庭释明后,原告***未对房屋地基、墙面受损的原因申请司法鉴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原告***的厨房屋顶(位于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道办滨河村官路**)进行修复;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纳源公司负担。因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纳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惠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