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潍城商初字第650-2号
原告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6元,减半收取4573元,财产保全费4795元,合计9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