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财保142号
申请人: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早春园小区1-2号楼下店东数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848337901。
法定代表人:万少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2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72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75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为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2023年7月7日,潍坊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7552.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1358元,由申请人山东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