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6060号之一
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春秋路与纬三路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G5AQ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2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72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32元,减半收取计86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16元,由***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