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终3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2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建筑劳务,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建筑劳务,住潍坊市坊子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收,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成三,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审第三人: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农圣街999号东城商务区21号楼9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收、***、付成三、原审第三人寿光市宏景城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3)鲁0783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325元,减半收取4162.5元,由上诉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 义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 颖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