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3民初10580号
原告:***,男,汉族,住寿光市圣城街道前**。
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
被告:***,男,汉族,住寿光市稻*****。
被告:***,男,汉族,住寿光市营里镇西***后村。
原告***与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诉讼费用,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