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3民初10580号 原告:***,男,汉族,住寿光市圣城街道前**。 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 被告:***,男,汉族,住寿光市稻*****。 被告:***,男,汉族,住寿光市营里镇西***后村。 原告***与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诉讼费用,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