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783执保997号
申请保全人:山***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圣城街2388号富地中心大厦2207A。*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潍坊龙文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街5618号滨城基金大厦1307号*。
法定代表人:王*。
被保全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2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727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山***经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潍坊龙文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0783民初11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潍坊龙文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