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域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墨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域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等新疆西域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2民初1461号
原告:**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英协海尔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杜新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都那比江·艾力,新疆正元盛业(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域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北京工业园区香山路13号。    
主要负责人:彭立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铨文,男,汉族,新疆西域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新疆西域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康乾街C段9号(1区5段)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世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铨文,男,新疆西域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原告**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西域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西域阳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34.88元,减半收取计25,167.44元,由原告**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诉前保全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东兴
人民陪审员    萨伊普加玛丽·麦提图尔荪
人民陪审员    麦麦提·库尔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