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0840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北京中装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9号楼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中装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中装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交费截止日期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