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装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0840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北京中装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9号楼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中装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中装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交费截止日期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