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3民初2531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对原告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山东艾尼维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凌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0783民初25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783民初25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补正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军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