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等与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3民初2531号之一
原告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山东艾尼维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为位于潍坊市高新区房屋,双方对此无异议。原告请求确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依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在《以房抵款协议》中关于“协议未尽事宜,四方共同协商,协商未果,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故本案应由案涉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山东艾尼维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军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