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执1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寿尧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寿尧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共同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艾尼维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元海润街以北、海丰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南**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艾尼维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2021)鲁0791民初1567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艾尼维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艾尼维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23日、2023年2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艾尼维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艾尼维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余额550.15元,账户查封期限于2022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3日,除此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另经传统线下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市高新区***177号12号楼2-102室、11号住宅楼3-202室房产共两套,但查封房产系在建房屋,暂时无法处置,其中12号楼2-102室房产查封期限于2022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11号住宅楼3-202室房产查封期限于2022年11月15日至2025年11月14日,除此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艾尼维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不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不申请将被执行人山东艾尼维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5、2023年2月21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与处分措施,被执行人山东艾尼维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91民初1567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