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

**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山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渤海南路29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羊口镇渤海化工园黄海东路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NCB9L8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0783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一、2023年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2023年1月8日、2023年3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税务等信息,冻结银行账户,但实际冻结金额太小,暂无需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3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3年3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