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2570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驻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1887。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申请人:**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驻**市寿尧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171620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驻**市寿尧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389060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生,住山东省**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1月15日生,住山东省**市。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1334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1334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