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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2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南**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公司宿舍,系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艾尼维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海润街以北、海丰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寿尧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寿尧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山东艾尼维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2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上诉人山东宏力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