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

**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818号 申请保全人:**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寿尧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1716205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羊口镇清河油田第二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28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100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818号 申请保全人:**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寿尧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1716205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羊口镇清河油田第二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28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100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