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联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瑞联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2民初36992号 原告:***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R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瑞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商务经理,住西安市临潼区楼XX。 被告:***,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陕西瑞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其支付货款16.5万元(其中通风工程11万元、车库项目5.2万元);2.判令二被告向其支付利息(以16.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达成口头合同,由其向被告**国际商业街(三期)工程供应烟机、风管等材料并进行安装,涉及CD楼地库部分通风工程及E楼通风工程。2022年4月29日,其向被告出具结算书,载明其于4月完成E楼通风工程,完成造价总计665548.2元,双方最终同意总价为66万元,被告***签字确认。2022年6月30日,双方就CD楼地库部分风管安装工作量进行确认,最后优惠后价格为5.2万元,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结算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瑞联公司辩称,1.涉案**项目目前属于停滞状态,其发包方仅支付了40%工程款,但其已向原告支付了80%的工程款,原告施工是否达到施工要求并不确定;2.66万元的通风工程项目其已支付55.5万元,尚欠10.5万元,车库项目尚欠5.2万元未付;3.利息请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2022年4月29日,原告***公司向被告瑞联公司出具“**国际商业街(三期)E楼通风工程”《工程决算书》,载明原告单位于2022年4月完成**国际商业街(三期)通风工程E楼通风工程,完成造价金额为66.5万元,完成造价总计665548.2元,最终优惠价66.5万元。双方最终总价同意为66万元。被告瑞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2年6月30日,原告***公司向被告瑞联公司出具“**国际商业街(三期)CD楼地库部分通风工程”《车库(CD区)对账确认单》,载明其单位已完成**国际商业街(三期)CD楼地库部分通风工程,由于工程停工时间一年,现报上已安装完毕风管部分及完工吊杆材料及人工。给予结算一下工程量及价格。计价清单:1.风管安装完成工程量:规格0.699.71㎡×114元/㎡=11366.94。规格0.7566.37㎡×124元/㎡=8229.88元。2.吊杆安装3人/日1050*26日=27300元;3.材料5500元。合计总价52396.82元。最终优惠后完成造价总计5.2万元。***在“1.风管安装完成工程量”一侧签字确认、在合计总价52396.82元一侧备注“现场确认有人员施工,但数量无法确认”,并在“最终优惠后完成造价总计5.2万元”一侧签字。 庭审中,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瑞联公司已向原告***公司支付款项合计55.5万元。原告称,***系被告瑞联公司持股70%大股东,且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瑞联公司也自认通过***的银行卡支付了款项,故被告***和被告瑞联公司存在混同,故要求***承担责任。被告瑞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称***仅为考虑到原告实际困难故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涉案项目系公司之间的事情,与***个人无关。另查,原告***公司向被告瑞联公司开具了部分发票。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公司与被告瑞联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法律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庭审中,被告瑞联公司认可E楼通风工程造价为66万元、并认可CD楼地库部分通风工程尚欠5.2万元未付,经法庭组织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瑞联公司已付款项为55.5万元,故被告瑞联公司现尚欠原告货款15.7万元(66万元+5.2万元-55.5万元)未付,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公司关于被告瑞联公司支付货款15.7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方式,结合原、被告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本院酌情将利息计算方式调整为:以10.5万元(66万元-55.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原告***公司主张被告***承担责任一节,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被告存在混同的情形,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瑞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5.7万元; 二、被告陕西瑞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5元(原告***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原告***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40.25元,剩余1540.25元由原告***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25元,被告陕西瑞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49元,被告陕西瑞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智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