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美丽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美丽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2民初12544号
原告:昆明美丽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二环路449号城建大厦十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8275485X。
法定代表人:马洪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孝,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33号主楼第三、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368408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丹、**,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美丽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2017年12月18日原告昆明美丽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1927元,减半收取计20963.5元,由原告昆明美丽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