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美丽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美丽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4598号
原告:商丘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高速路口往南5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590815153G。
法定代表人:赵占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路,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美丽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二环路449号城建大厦十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8275485X。
法定代表人:马洪财。
被告:马洪财,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黎玉琼,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商丘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美丽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马洪财、被告黎玉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商丘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美丽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马洪财、被告黎玉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丘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昆明美丽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洪财、黎玉琼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