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4598号
原告:商丘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高速路口往南5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590815153G。
法定代表人:赵占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路,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美丽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二环路449号城建大厦十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8275485X。
法定代表人:马洪财。
被告:马洪财,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黎玉琼,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商丘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美丽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马洪财、被告黎玉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商丘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美丽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马洪财、被告黎玉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丘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昆明美丽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洪财、黎玉琼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