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801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璐祥民***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润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22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富时代(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5号院1号楼14层14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富时代(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时代航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8号院1号楼15层18号内1802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马槟,男。
原告***与被告北京福润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富时代(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时代航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