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132号
申请人:哈密市石油基地龙腾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哈密市石油基地开发区永成路43号。
经营者:古立冬,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石油基地开发区永成路43号。
被申请人:新疆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宁边西路御景生态家园北门门面2层5号(115区1丘23栋)。
被申请人:***,男,199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
申请人哈密市石油基地龙腾建筑材料租赁部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91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哈密市石油基地龙腾建筑材料租赁部以购买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24917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市石油基地龙腾建筑材料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91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9元,由申请人哈密市石油基地龙腾建筑材料租赁部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雪 荣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热娜古丽·阿力木
书 记 员 张 慧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