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569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新疆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西路御景生态家园北门门面2层5号房(115区1丘23栋)。
法定代表人:潘多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合理依据进行减、缓、免的书面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莉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