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1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菩如,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男,1967年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审被告:昌吉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及原审被告昌吉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彭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