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5260号
原告:新疆豫翔泓翔欣成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豫翔泓翔欣成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豫翔泓翔欣成吊装有限公司以被告新疆忠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欠机械租赁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豫翔泓翔欣成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豫翔泓翔欣成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