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民初6753号
原告:平阳致诚水泥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投资人:倪力友,男,1975年1月23日,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辉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104国道东侧庄吉大厦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阳致诚水泥制品加工厂与被告浙江辉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受理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阳致诚水泥制品加工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阳致诚水泥制品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9元,减半收取计1119.50元,由平阳致诚水泥制品加工厂负担。
审 判 员 郑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