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5801号
申请人: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117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黄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倩